2018年11月26日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崔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胡同与校场小六条交叉口处,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纠纷,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等伤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9年1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崔某某执行逮捕,并送西城区看守所羁押。
3月28日,北京市法硕律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朱月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朱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查阅案卷材料、认真研析案情,同时就案情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沟通,并根据涉案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建议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朱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4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从3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委托法硕律所并指派朱律师担任王某某辩护人,至4月18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短短20天左右的时间里,朱律师为案件积极奔走、加班加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精神,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当事人及家属对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感到意外惊喜,对朱律师辛勤付出、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感激涕零、敬佩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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