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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勤律师办理返还原物纠纷成功案例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7/29      浏览:1418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男,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已退休),被告涂某系原告之子何某某的前妻,儿子何某某于2008年与被告结婚,并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南5号楼1单元101号本属于原告的房屋里。2015年起被告夫妻感情恶化,何某某于2015年7月搬离此房,于2015年11月、2016年8月两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被告涂某与原告夫妇关系长期不合,且已占据原告房屋多年,造成原告夫妇回京无家可归,(诉争的房屋是原告在北京的唯一一套住房)现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夫妇的晚年基本生活。鉴于被告与原告儿子何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唯一住房并按市场价支付房屋使用费。


【代理意见】一、原告系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南5楼101号的房屋产权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30972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何某已合法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南5楼101号的房屋,系该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告占用该房屋无法律依据

被告与原告的儿子何某某2008年结婚并居住在原告的上述房屋里。2015年起被告夫妻关系恶化,2015年7月原告儿子何某某已搬离此房,并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8月起诉离婚,2018年2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与何某某离婚,现判决书已生效。被告于法、于情、于理都无权再继续占有该房屋。


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34条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房屋也系原告唯一的房产,被告无合法事由占有该房屋。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从自己所有的房屋获得占有、使用、收益权。原告已是近八十高龄的老人,需要一个安静、温暖的家来安享晚年。现被告非法占有该房屋的行为给原告夫妇造成回京无家可归,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夫妇晚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已经损害了作为所有权人原告的利益,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归还原物、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涂某于2018年6月8日前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23区西南5号楼1门一层101号房屋全部腾空,交还给何某居住使用。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文书】(2018)京0108民初23356号


【案例评析】本案被告在2008年和原告儿子结婚就搬进了原告的住房里后,和原告夫妇在生活等琐事上矛盾日渐加重,后来逐年更加恶化,无法共同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无奈,原告常年待在工作地深圳,原告老伴借住在其娘家,逢年过节回京被告也不让原告夫妇进家门,更不让原告夫妇看望孙子。在2015年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后,原告儿子搬离了此案诉争房屋后,被告拒不搬离。2018年2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儿子离婚。本案最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7日的调解下被告同意返还诉争房屋,于2018年6月8日已实际搬离并返还。困扰了这对年近八十岁的老人,多年的无家可归的痛苦终于得到了解决,使他们的晚年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及时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通过本案的审理,让被告接受了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建议我们的司法部门、我们律师还要继续做好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规定,做到知法、懂法、会用法,使我们的家庭、社会更和谐,人民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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