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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朋友出车祸 “好意同乘”不免责——郭某诉耿某、太平洋财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7/18      浏览:1147

承办律师:李罡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郭某免费搭乘同学耿某的车辆,从学校回北京家中。当日21时50分,在北京市京沪高速公路进京方向的马驹桥服务区入口处,耿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前部撞在道路右侧护栏后,向左侧翻,造成司机耿某、以及同乘的郭某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事故现场为封闭式高速公路、设有交通标志、标线。事故发生时,无路灯照明,天气阴,视线良好。耿某准驾车型为C1,车辆已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交管部门认定,耿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耿某为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座)等,且在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郭某在事故中受伤,当晚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急诊治疗,后续经转院治疗至2015年8月5日。事故造成郭某一级伤残,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


二、办案结果


2017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312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耿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判决耿某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因郭某为车内人员,所以第三者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均不予赔付。该判决作出后,耿某对此不服,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141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生命至高无上,任何人有为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下交通事故的频发,已逐渐成为导致万千家庭的支离破碎的诱因。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严格进行责任划分,避免被侵害人为事故买单。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好意同乘虽然作为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绝不能因此作为责任方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借口。因好意同乘致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仍应当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这就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要因为是“无偿”,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同时,这也为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驾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珍惜生命,远离违法驾驶。在滴滴顺风出行盛行的当下,本案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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