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李罡 张娣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路某共育两子:大刘和小刘。路某在年老行动不变后,因长期受照顾于大刘、儿媳王某,深感知足,同时自感小刘未尽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不幸。于是,路某自书遗嘱,把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安贞里的房屋留给其长子大刘、儿媳王某继承。
遗嘱生效后,大刘背着妻子王某,擅自与小刘协商路某遗嘱房屋的分割问题,并订立《父母遗产分割(配)协议》(下称协议),其中约定:按照大刘占65%,小刘占35%的份额对遗嘱房屋进行分配。在大刘签字后,小刘反悔不同意执行此协议,遂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代理律师在认真阅读案渉遗嘱后指出,该份遗嘱应属有效,安贞里的房屋应为大刘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具体理由为,首先,该遗嘱为陆某自行书写,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包括签名和日期;其次,对立遗嘱的原因陈述的十分详尽,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也为其个人财产,具备完全的处分权利。另外,小刘在庭审第一次开庭时拿出的大刘签字的协议,并无小刘的签字,因此该协议并未成立;虽然在第二次开庭时小刘自行在协议上进行补签,即使成立,也会因该协议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王某的财产份额,构成无权处分,在王某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而不发生效力。所以,该协议侵犯了王某的相应权益,故从此角度而言,该协议成立,但不发生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随后,大刘与王某共同向法院依法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办案结果
朝阳区法院判决确认案渉房屋为王某与大刘的共同共有财产,与小刘无关。而后,本案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据此,本案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均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百姓法律观念的逐渐加强,社会结构老龄化的不可逆转,遗嘱已经开始迅速融入到老年人生活之中,在育有多个儿女的老年人群中更甚。因此,如何书写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使其发生意定效力,尤为关键。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争点之一即为陆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我国法律对遗嘱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继承法规定遗嘱表现为四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除此之外,还可以办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为老年人采用最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应满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求,此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遗嘱中增加描述立遗嘱的原因会增强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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