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不断进步,城市化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走向城市。同时,久居城市的人们也逐渐对喧闹的城市生活感到疲乏,开始向往农村的田园生活,想要在退休以后在农村购入一套住房养老成为越来越多城市人人的需求。老家的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农村的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关系到众多城市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房屋与土地主体分离的不动产执行规定,我国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的房屋采取分别实行管理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具有身份特征的权益,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体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无法进行买卖转让的,但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转让,但仍旧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同时,转让宅基地必须重新登记宅基地使用主体。否则,仅为口头转让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是无效的。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例如浙江义乌,是允许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宅基地转让,但也不是绝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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